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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2章 犯规与不正当行为 - 2. 间接任意球

2017-07-06

2. 间接任意球

如果队员作出以下行为,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:

- 以危险方式比赛
无身体接触的情况下阻碍对方队员行进
- 阻碍对方守门员从手中发球,或者在守门员从手中发球的过程中踢或者企图踢球
- 竞赛规则未提及的任何其他犯规,比赛为此停止以出示红黄牌

如果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作出下列任何犯规行为,将判给对方踢间接任意球:

- 用手控制球超过6秒钟没有发出
- 在发出球之后未经其他队员触及,再次用手触球
- 用手触及同队队员故意踢给他的球
- 用手触及同队队员直接掷入的界外球

下列情况视为守门员已经控制球:

- 球在他的两手之间,或在他的手和任何其他物品表面之间(如地面、自己身体),或用手或臂部的任何部位触球,但球是从守门员身上意外弹回或守门员做出扑救的情况除外
- 伸出张开的手托住球
- 向地面拍球或向空中抛球

当守门员用手控制球时,对方队员不得对其进行争抢。

以危险方式比赛

以危险方式比赛是指当试图处理球时,其行为对其他队员构成伤害威胁(包括对自己的伤害),包括使得附近的对手因顾虑受伤而不敢去处理球。

如果队员的动作对对手不具有危险性,采用剪刀腿或倒钩踢球是允许的。

无身体接触的情况下阻碍对方的行进

阻碍对方的行进是指当球不在任一方队员的争抢距离之内时,抢占对方行进路线以阻挡、妨碍、减缓对方的行进,或迫使对方改变方向。

所有的队员有在场地内选择自己位置的权利,抢占对方的路线应区别于身处对方的路线上。

队员可以通过占据球和对方队员之间的位置来护球,前提是球在其处理范围之内,并且没有用手臂或身体拉扯阻挠对方队员。只要球在合理争抢的范围之内,对方队员可以对护球队员进行合理的冲撞。


~注释导读~

间接任意球俗称“两脚球”,直接踢进球门是不算数的,处罚力度比直接任意球要轻,尤其是在罚球区内。相应的,所列这些犯规也比直接任意球的犯规的要轻微一些。

此外,除了本章所列犯规之外,还有很多在其他章描述的行为也会被判罚间接任意球,比如越位犯规、未经主裁判允许的进入和离开、点球相关的一些违规等等。

在守门员从手中发球的过程中踢或者企图踢球”,还记得吗,当年没有这句话的时候,有过不少争议判例。有的裁判觉得这是小机智,有的裁判觉得这是非体育行为。

最难理解的部分大概是在对什么是“守门员已经控制球”的描述中,很多人可能看不懂第一条写那么老长意欲何为。

举个例子吧:一个毫无威胁的空中球飞过来,守门员悠然用手将其挡落在地。那么随后如果攻方有人逼上来的话,这名守门员是不可以把球抱球来的,否则会被视为“在发出球之后未经其他队员触及,再次用手触球”。

为什么呢?因为根据条件①:守门员已经用手臂触球;条件②:这不是意外弹回或者扑救。所以他悠然挡的那一下已经视为控制球,球落地则视为已经发出。据我观察,这一条至少在业余足球层面执行得很不够。下次遇到比较认真的裁判,不要太意外。

随后的两条比较简单,守门员托着球、拍球、以及抛球准备踢的过程中,都不可以突袭。

以危险的方式比赛,我们平常俗称的“蹬踏”、“抬脚过高”、“压头过低”都在此列。不过要注意的是,一旦这种犯规造成接触,就是直接任意球了。

“无身体接触的前提下阻碍对方的行进”,这种犯规常见于很草根的女足比赛中。不怎么会踢球的队员被派上场,执行教练布置的“盯人”任务,往往就是这种结果。

在高级别的比赛中,这样的犯规经常发生在罚角球的时候。队员可以随意选位,但如果人家门将想去哪儿你就不让人家去哪儿,就属于阻碍犯规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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